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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 如何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网?

  • 来源:法制日报
  • 发布时间:2019-10-11

近两年来,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的现状,上海、广州、成都等地相继出台相关制度,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限制有相关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获得社会广泛好评。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一机制的正向价值,建立和使用这些数据库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还需做好哪些工作?相关学者、法官与读者将一道进行探讨。

稳步推进建立全国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

苑宁宁

由于性侵害犯罪的再犯率较高,预防有性犯罪前科的人再次实施,特别是针对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的未成年人的性侵害,已经成为世界普遍关注的敏感问题。从实践中的相关探索来看,目前国际上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进行防范:一个是剥夺性侵者再犯的能力,比如化学阉割、适用死刑;另一个是剥夺或者降低其再犯的机会,比如一些国家建立了性侵害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将有性侵害犯罪前科人员的信息整合为一个数据库,并设计不同级别,配备不同的功能,包括登记报告、电子追踪、社区通知、信息查询、披露公开等。虽然个别国家相关系统配备的披露公开功能(即完全向社会公开一些有性犯罪前科人员的信息,任何人都可以获取其姓名、照片、住址等信息)的合法性、有效性受到质疑,但建立性侵害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已经成为共识和趋势,只是如何使用这一系统应当做到更加科学合理、合法有效,从而发挥其应有的、预期的防范效用。

我国刑法规定了从业禁止、禁止令等制度,相关行业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也有关于从业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但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措施,普遍存在操作性不足、强制性不够、系统性欠缺等诸多机制层面的瓶颈问题,无法有效预防犯罪。近些年来,为预防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再犯,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我国上海、贵州、浙江宁波、广东广州、四川成都等一些地方做了相关探索。总结来看,上述地方探索的差异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收录的信息数据范围不同。有的限于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记录,比如实施强奸、猥亵儿童的犯罪记录,实施猥亵或者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违法记录等。有的则将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了纳入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记录外,还纳入了诸如家庭暴力和监护侵害违法犯罪记录,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的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其他再犯可能性较高、对未成年人身心安全威胁较大的违法犯罪记录等。

二是配备的功能有所差异。从实践来看,这些地方探索具有的一个普遍功能就是信息查询,建立从业限制和禁止制度。即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看护等特殊职责的单位和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在系统中对拟录用人员进行查询,如发现有相关记录,不得录用。此外,个别地方设置了信息公开功能。即对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在其服刑结束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警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

三是信息数据库的运行机制不同。有的是检察机关推动并主导运行,有的是由法院推动并维护运行。就信息查询而言,有的建立了协作机制,开放端口和权限给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有的是用人单位直接向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提出申请,由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查询后反馈查询结果。尽管存在这些差异,但这些地方探索取得的积极效果、积累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都为建立全国性的信息系统提供了实践基础。

根据《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检察机关未来几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建立和推动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据悉,目前处于修订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在研究能否从法律上规定全国性的信息库和查询制度。笔者认为,要建立全国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保障信息库数据的全覆盖。首先,将全国范围内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等治安违法和刑事犯罪记录纳入信息库。其次,为了防止一些在域外有过性侵记录的人在我国实施相关犯罪,可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合作,充分利用这些国家有关信息库中的数据,根据情况录入、共享或者由这些国家提供必要的协助。最后,条件和时机成熟时,可以将一些其他严重威胁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纳入信息库。

二是实现科学分级和动态管理。相关的违法犯罪记录录入系统时,应当对这些人员进行分级,分级的主要指标是心理行为偏常程度及再犯风险,并以此作为在库时间的主要依据。对于有严重侵害特别是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可以设置为永久在库。对于其他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可以设置一定期限的在库。在库即将期满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删除在库信息或者延长在库信息,实现动态管理。

三是稳步健全信息数据库的功能。首先,当务之急是建立并规范信息查询功能。将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设置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招录工作人员的前置程序,不仅包括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包括行政人员以及保安、门卫等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员。其次,推动和配合法律的修订,适时推出性侵未成年人人员的登记报告、电子追踪、社区通知、有限公开等功能。

四是配套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严格的运行规范。全国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建立和维护,明确彼此的职责分工与权限,设立高效顺畅的衔接与协调机制。同时,多部门共同制定信息库运行规范,本着方便、保密的原则,设置信息查询端口、场所及相关要求。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未成年人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做好预防是最大的保护

祝颖哲

2009年,我从军事法院转业后一直在成都中院从事少审工作。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存在亲友和熟人作案多、犯罪行为跨度时间长、多次实施犯罪多、犯罪隐蔽性强、低年龄段受害人多等特点。从我们的办案经验来看,大多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尤其是性侵、虐待等都是事后弥补,如心理干预、医疗救助、经济救助、隐私保护等,这方面的制度目前相对比较健全,且在进一步发展完善。但如何在前端做好预防、切断犯罪可能性,才是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建立一个可以查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数据库,限制这些前科人员再次靠近未成年人,就是解决事先预防的一种探索,这也是我们成都中院设立这一数据库的初衷。

我们建立的数据库中,除了性侵犯罪人员外,还将虐待、遗弃以及拐卖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人员纳入其中,主要考量是这部分人具有欺凌弱小的一贯性,对未成年人的现实危险性、对亲近人员实施欺凌行为在心理动因上接近于性侵未成年人,同时也是回应部分社会关切(对拐卖未成年人犯罪),所以成都的数据库覆盖范围更广。

我们希望通过数据库的运行一能帮助社会公众提升意识、更新观念;二能提升家长、相关单位保护未成年人的水平,为相关保护制度落实提供实实在在的手段;三能对潜在的违法犯罪人员给予有效震慑;四能为国家建立和实施相关制度提供实践参考。

(作者系成都中院少年家事庭法官)

信息库要适时全国联网

武春

性侵犯罪具有熟人犯罪比例高、再犯率高等特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施者,也多是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人员。目前,全国一些地方已探索建立了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以期在高危人员与未成年人之间建立起信息防火墙、空间隔离网。此举可从源头降低未成年人受侵害风险,有效减少重复作案的可能性。当然,基于对此类犯罪人员相关权益的保护和人道主义的关怀,应对信息库的查询机关及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定,确保不影响他们在其他行业的就业。

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人员流动性强,性侵犯罪人员服刑到期或解除处罚后,可能会流入异地,而目前各地建立的信息库,如果查询系统不对接,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应建立全国性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将相关信息整合到一个数据库中,实现信息共享。

当然,建立全国性的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并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物力。为此各地首先应把本地的信息库建好,从县到市到省逐步推开,逐步打通各地的共享壁垒,最终实现全国联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能适时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建立全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写进法律。

(作者系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

有污点者隐私也应予保护

曲征

(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系统在与教育局等职能部门对接之后,可以帮助相关单位提高人员入职审查、品行评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将有侵害未成年人前科的人员挡在门外,这对于防止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生大有助益。不过,凡事不能走极端,在运行这一系统的同时,不能忘了保护有污点者的隐私。毕竟,有性侵前科的人已经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不能让他们长期背负“性侵嫌疑”的思想包袱。为此,需做到以下几点:

其一,就业单位和岗位限制应该仅限于与少年儿童相关的职业,不能无限度地扩展限制职业岗位的外延。其二,应该设立移除功能,给有污点者以自证清白的机会。入库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已完全悔改,保证不会再次侵害未成年人,那么可以申请从数据库撤销其信息。有关部门在经过严格审查、全面考察等程序之后,可以移除其信息。其三,必须确保查询单位遵守保密要求,对于入库人员的信息不得对外公开,泄露信息者必须付出代价。据悉,有的城市是将查询和反馈的权限给到各成员单位。如此操作,尽管能够提高效率,但是对于有污点者的隐私保护,则面临很大考验。尽管相关规定对查询单位提出保密要求,但是没有谁敢保证,信息绝对不会泄露。所以,如何充分保护有污点者的隐私,仍然是一大待解课题,需要不断探索、创新。

(作者系山东省济南市长清第五中学教师)

保护未成年人要多方联动

沈峰

通过制度设计,建立相关数据库,限制有性侵等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在前端预防方面无疑有着积极意义。作为一名家长,我对此举持赞同观点。不过这只是前端预防的一个方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减少和杜绝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还需要编织更牢靠的安全防护网。

首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除了将有侵害未成年人前科的人员“拦在门外”,难度更大且更重要的则是对涉及未成年人成长岗位的现有人员进行摸底甄别,真正让从事与未成年人成长相关的特殊行业或岗位的人员素质过硬,德才兼备。同时,要加强对这些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

其次,学校、家庭和社会要携手对未成年人加强防范性侵害等教育,让孩子自小就懂得保护自己,比如教孩子区分安全的接触和不安全的接触,教孩子学会分辨性侵害,才能更好地防范性侵害。

第三,要发挥科技的防范作用。对于未成年人集中生活、学习的区域,应部署无死角视频监控,通过“天眼”布控震慑那些图谋不轨者。

最后,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统筹社会资源,形成工作合力,积累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相互衔接的未成年人联动保护有益经验,以及积极构建专业化办案、社会化帮扶、多元化预防“三位一体”综合保护机制,推动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惩治与预防工作等。

(作者系新疆石河子市市民)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赵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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