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5个工作日”到“立等可取”
我市补办不动产权证书更加便捷高效
本报讯日前,记者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根据修改后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需要等15个工作日,我市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已实现“立等可取”,为广大群众和企业带来更大便利。
按照自然资源部近日公布的《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不再要求发布声明满15个工作日,再予补办。
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度重视、快速行动、即行即改,第一时间组织不动产登记人员认真学习相关内容,深刻领会该举措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升便民利企服务水平的重大意义,并及时调整相关业务流程,加强业务培训,更好地为企业和群众服务。同时,在官方网站、办证大厅发布公告,依法快捷为群众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补发业务。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不动产登记领域将持续推进改革创新、流程再造,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落到实处,积极营造“响应有速度、办理有力度、服务有温度”的政务环境,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速度和温度,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和企业的办证需求。(本报记者)
(来源:长治日报)
[编辑:赵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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