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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完善高龄津贴制度让老年人悦享幸福

本报讯 记者潘银丽报道:日前,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今年,我市持续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健全高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切实增进高龄老年人福祉。

为切实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我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具有长治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即可享受高龄津贴,年龄以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津贴标准为80周岁至89周岁不低于70元/人/月;90 周岁至99 周岁不低于150元/人/月; 100周岁及以上不低于300元/人/月标准发放。同时,各县区按照“量力而行、稳步提高”的原则,结合实际科学合理确定高龄津贴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对于首次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我市依托村(居)民委员会全面摸排、调查核实后,建立高龄老年人管理档案,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形成发放对象名单,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生成津贴发放花名册。之后,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发放对象。高龄津贴原则上每月按社会化发放的方式,统一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平台发放,达到年龄条件的当月可享受津贴。

据介绍,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户籍所在地财政负担,省、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从今年起,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省级补助和市级补助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即按上年度发放人数和补助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再根据实际发放人数与县区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强与公安、社保等部门的协作,做好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基础数据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定期复核机制,确保资金发放及时、精准、高效。同时,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专款专用,有效保障高龄老年人基本权益。

(来源:长治日报

[编辑:赵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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