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茹报道:4月22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提醒全市各旅游行业经营者,要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按规定明码标价,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一”假期即将到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市场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旅游行业经营者提出提醒告诫。提醒各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线上线下严格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旅游景区经营者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门票价格,按照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对门票、停车场、景区交通、导游等游览服务价格及门票优惠政策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及价格公示;不得违规设置、强制销售“园中园”门票、捆绑销售临时门票、不同景区联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等。
各旅行社不得有虚假折价、低标高结、变相涨价、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景区内的宾馆、酒店、民宿客房应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以缩短结算起止时间变相提高客房价格。拟调价时,至少提前15日公示拟调住宿价格信息,并如实保存有关承诺及销售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用“时价”等模糊表述标示价格,欺诈消费者;同一道菜品在同一经营场所标价签、点菜单或其他点菜工具标示的价格应一致,不得出现两套价格;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消费信息结算清单。
旅游纪念品、旅游特色商品等旅游相关零售商店,销售的所有商品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以低标高结、虚假折扣等方式欺诈消费者。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全市所有景区、景点及周边旅游经营企业进行价格秩序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消费者如遇上述情况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上党晚报)
[编辑:赵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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