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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5月1日起施行

记者王晓红报道:教育是最基础的民生工程。5月1日起,《长治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旨在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人口变化相适应,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促进长治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我市坚持把推动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作为最大的民生实事,深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持续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各项有针对性、有实效的政策措施创新推进、落地落实。《条例》回应民生诉求,坚持“小切口”立法,突出长治特色,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试验性作用,旨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巩固教育改革发展成果,提高教育发展水平。

《条例》共5章41条,分总则、规划和建设、配建和移交、法律责任、附则,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依法管理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

《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等,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该专项规划将作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法定依据。在城市居住区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标准方面,《条例》作了明确规定。

在配建和移交方面,《条例》规定,住宅建设项目配建幼儿园所需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有关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住宅建设项目配建营利性幼儿园所需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同时明确,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幼儿园校舍、场地等全部无偿移交县(区)教育部门;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其建设的幼儿园移交县(区)教育部门。

就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强宣传普及,并组织教育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充分理解《条例》出台对我市教育发展的重大意义。结合现有学校布局和人口规律,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确保学校规划布局科学合理符合《条例》规定。积极与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沟通,做好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等工作。同时,将各县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体系,由教育督导机构进行专项督导并依法公布督导结果,确保《条例》实施取得更好成效。

 

(来源:长治日报

[编辑:赵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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