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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涉企虚假不实信息举报专区”有关要求
一、受理范围
主要受理属地企业网络虚假不实信息举报,包括:
1.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发布信息或转载合规新闻稿源时,通过增删内容、改变顺序、调整结构、篡改标题等方式制造的误导性信息;
2.采用虚构事实、夸大事实、歪曲事实等方式炮制的谣言性信息;
3.使用与企业相同或相似名称、字号等显著特征标识,有意造成公众混淆主体身份的仿冒性信息。
二、举证要求
企业提起网络侵权举报,应当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能够证明举报内容侵权的初步证据,同时提交申明举报和证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书面保证。对初步证据,原则上不限制证据出具主体身份和形式。
(一)【误导类不实信息】针对误导类不实信息,涉事企业可提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
2.国家机关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信息;
3.源发新闻媒体发布的信息。
(二)【谣言类不实信息】针对谣言类不实信息,涉事企业可提供的证明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有关司法执法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
2.有关职能部门对外公开发布的公告通告;
3.有关职能部门公示信息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
4.有关职能部门公布或确认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5.依法批准成立的具有特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
6.具有新闻采编资质的源发媒体的撤稿函;
7.当事人合议订立的生效调解、和解协议;
8.涉事企业内部档案文件;
9.涉事企业对外公开发布的重要声明、报告。
(三)【仿冒类不实信息】针对仿冒类不实信息,涉事企业可提供的证明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涉事企业的身份证明;
2.主管主办单位出具的证明;
3.有关职能部门公示信息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
三、处置规则
对企业发起的举报(或涉企业相关职能部门代为发起),经属地网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互联网应急指挥和举报中心,依据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研处涉企网络侵权举报。
(来源:山西新闻网)
[编辑:赵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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