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教育部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疾控局,制定并印发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管理体制、供餐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采购管理、营养健康监测与教育、应急事件处置、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等作出明确要求。
据了解,自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以来,我国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明显改善、身体素质明显提升。但是一些地方也存在食品安全管理不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供餐质量和水平不高等问题。为此,《实施办法》明确提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应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不具备食堂供餐和配餐条件的,在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实行学校伙房供餐或家庭(个人)托餐。《实施办法》同时提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
全国农村学生营养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规定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实施办法》明确,在资金使用方面,要求中央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值得关注的是,《实施办法》列出了六种情形,明确提出有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这六种情形分别为: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学生伙食费的;设立“小金库”,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体健康的;食堂违规承包,大宗食品、食材采购程序不合规合法的;存在严重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新华社11月14日电
(来源:上党晚报)
[编辑:赵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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