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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有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补缴及接续的通告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6-05

一、人员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有企业工作经历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相关政策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须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再将养老保险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合并账户。本人欠费不予补缴的,其欠缴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要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从 1992年1月1日起企业所有职工都必须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之前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办理流程

1.到企业养老保险登记征缴科(E51号窗口)审核档案,确定本人企业经历补缴起止时间,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核定;

2.到税务部门(L01-L03号窗口)缴费;

3.缴费到账后到账户管理科(E45号窗口)办理养老保险转移。

地址:长治市公共服务中心二楼(市内乘1路、15路、游1路在公共服务中心站下车)

长治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4年5月31日

(来源:)

[编辑:赵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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